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申请流程
第一条 预算内物资费用申请
(一)直接费用类申请(A类):按预算科目分类提交事项审批单,占用预算金额,预算审批通过,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
(二)维修、租赁、物资类申请(维修费用、租赁B类;维修物资C类):填写维护、物资申请单申请,采购根据物资申请单购买和维修,之后报账。
第二条 预算内各项票据签字流程
(一)直接费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校长
(二)借款:借款人-部门负责人-校长
第二章 借款报销程序
第三条 借款管理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需要事前预借款的经办人需填写借据,注明借款用途、预计金额、预计还款(或报账)日期。借款金额不得高于事项审批单金额,金额2000元(包含)以下事项个人垫付后报销。
(二)借款人持有本制度要求的签字齐全的借据、事项申请单号、预算明细交于财务处。
(三)事项结束后及时报销冲账,原则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报账或还款的,借款将从借款人工资内扣除,直至扣清。
第三章 费用报销程序
第四条 日常费用报销
(一) 日常费用报销有效期限为一个月。即费用发生的一个月内必须报销(以发票的开具日期为第一天),逾期未完成报销手续的,财务将不再给予报销。
(二)报销时,报销单上应注明所办事由和用途,经部门领导,校长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报账。
(三)费用报销时需附粘贴规范的原始单据和发票、事项审批单单号、费用报销明细表以及相关部门的签呈、会议通知等。
(四)报销票据不符合以上任一条款,财务处有权拒绝接收。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一)费用报销范围及计算办法:
1、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交通工具费及交通附加费用、住宿费、餐费。
2、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超标自负”的报销原则。
3、住宿费及餐费的计算天数按照算头不算尾的办法执行(如1月11日至1月18日出差只能算18-11=7天)。
4、参加会议的人员如交纳会议费中包含食宿费用,则不再报销住宿费及餐费。
5、对于外部人员到我单位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负担。特殊情况报集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出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
交通工具选择标准
调整标准:在出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内如超出标准的交通工具费用不大于标准的,可进行调整。如出差人未按要求自行调整标准,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住宿费及出差地交通费、餐费标准
差旅费报销标准
财务处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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