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商学院实验室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日期:2023-10-0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0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到的危险物品主要指汽油和酒精等。
第三条 学院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实验室汽油、酒精的管、取、用、存等工作,并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实验室申购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需详细注明品种、数量、用途,经相关分院领导审核,报送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
第五条 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存放房间,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设施,将危险物品分类分项存放,室内温度要控制在30℃以下,通风良好。并在存放位置,张贴明显的警醒标识。
第六条 实验教师领用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场,按照《实验室汽油、酒精领用记录表》(见附件)认真登记用途、用量、使用时间、使用班级、使用人数、领用人等,并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协助下领取危险品。
第七条 领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时应根据情况分多次领用,每次领用最少数量。使用剩下的危险物品及时退还给仓库,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余量危险物品。
第八条 存放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相关实验室周围不准有明火现象出现,且有相应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其正确使用方法。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定期对危险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需保管危险物品存放房间的钥匙,严禁丢失,出门必须落锁关灯,非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教师严禁进入库房。
第十一条 搬运汽油、酒精等危险品应做到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和倾倒。
第十二条 实验用汽油、酒精等危险品的空容器、废油布、废弃溶液残渣必须妥善处理,严禁未经处理就随便乱倒,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实验剩余或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得危险物品需要销毁或处理时,必须报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批准,由实验室管理中心集中处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原郑州工商学院《郑州工商学院实验室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现教〔20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验室汽油、酒精领用记录表》实验室汽油、酒精领用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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