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出来细则
日期:2023-10-0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品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郑州工商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设备发生事故毁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使用单位领导或指导教师,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按事故情节及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处。发现设备丢失或被窃,当事人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校保卫部门报案。后勤处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凭报案受理单和使用单位处理意见及公安保卫部门的责任认定,在考虑赔偿轻重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认识态度及损坏的价值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或丢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所有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全额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导致损坏;
    3.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方法,擅自操作仪器设备的;
    5.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或实验管理老师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或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坏的;
    4.已过设备折旧使用年限的;
    5.经公安机关或校保卫部门认定与设备使用管理人员无关的;
    6.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损坏的;
    7.因特殊原因或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有所损坏或丢失的,使用人应写明情况,经实验室管理中心核实,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可免于赔偿。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坏或丢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而疏忽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2.事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坏或丢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错态度较好的;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坏或丢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第七条 私自从实验室将仪器设备带出,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值的十倍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报学生处给予处分。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坏或丢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于检讨。
    第九条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坏或丢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仪器设备、器材管理规定,私自外借设备或私自利用学校设备、实验室捞取个人收入而造成损坏丢失的应从严处理,除赔偿外还应处以适当罚款。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或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损坏或丢失价值。
    2.对单价5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工具、易耗品及材料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3.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除分担赔偿费外,还应视情节分别给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器材和其它重大的事故,应保护现场,立专案调查。
    第十四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如下:
    1.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赔偿处理,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审批,然后再报后勤处审批决定;
    2.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赔偿处理,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和后勤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从通知到班级或本人开始,限期十天内交款,赔偿人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偿还。如果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按赔偿处理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以至减免部分。
    第十六条 赔偿金额一经确定,逾期不交者,学院有权停止该生以后的实验,并不给实验成绩。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无故拖延不缴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如教职工无故拖延不缴,可通知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七条 赔偿金的处理:
    赔偿费由赔偿人交学校财务处,并将缴费回执单交予实验室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宇华教育集团公司资产部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冲突,以公司资产部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