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郑州工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院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四)学生对学院对自己其他形式的处理有异议的。
第五条 学生向学院申诉,可填写“郑州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连同有关资料送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人未成年的,可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号、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及理由。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逾期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郑州工商学院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二次申诉。
(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且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九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条 复查决定书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利害关系人隐私的应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申诉决定如需变更、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学生处办理审批发文手续;对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由学生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按照《郑州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决定书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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