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商学院学生改错销过实施办法
日期:2023-09-1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0

第一条 为了使学生改正过失,提前解除处分,慕义向善,信守校规,重树信心,特制定本办法。以达到辅导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及生活教育之目的。

第二条 销过办法实施对象是因非盗窃、考试作弊、污蔑师长、毁坏校誉而受到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销过。

第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之外的且有销过意愿的受处分者,须向带班辅导员领取、填写销过申请表,经所在分院学生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批后实施销过。

第四条 申请销过者须参加校内公共服务一定时间并确有绩效方能销过,具体观察期限为:警告须经六周以上考察,严重警告须经九周以上考察,记过须经十二周以上考察,且每周服务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第五条 申请者参加校内公共服务项目须在申请时提出,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所在分院核准后实施,记过由学生处学生科核定后实施。

第六条 申请者在观察期如再次因违犯校纪受到处分者则取消其销过资格,并依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从重处分。

第七条 同类违规行为只有一次销过机会,屡犯者,不再办理销过申请。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申请销过,在毕业前有良好表现者,不受第四条制约,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所在分院提出充分理由向学生处申请销过。

第九条 申请者服务期满后由辅导员、分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服务单位负责人在销过申请表级销过观察期记录表上签署意见交由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注销其处分。

第十条 申请者一次只能申请一次处分的销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