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院学生考勤暨请假,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学生考勤由副班长执行。副班长每日将本班学生缺席状况登记在《课堂点名单》内,并有任课教师核查签字后,于当天下午交辅导员查验登记,以便辅导员掌握本班学生出勤状况。
第三条 学生旷缺行为分迟到、旷课、病假、事假、早退等几种类型,辅导员依据《课堂点名单》登记的事实,将学生缺席行为进行区分后,每周向学院汇交统计结果。
第四条 本院学生因故缺勤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证,以作为考勤或接受检查之依据。
第五条 学生请假及证明规定:
(一)学生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丧假、公假、婚假五种。
(二)事假:须有家长或监护人或其它有力证明。
(三)病假:三日内持校医证明,超过三日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公假:与公假有关的主管单位负责人证明。
(五)丧假:直系亲属之丧葬,请假一周为限,须有家长或监护人证明。
(六)婚假:婚假请假时间为7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天。
第六条 学生请假手续及准假权责规定:
(一)学生各种请假都必须携带有关证明和请假证到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满亦应到辅导员处销假,否则以旷课论。
(二)准假权责:三日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日以上且一周以内由分院(部)团总支书记核准,一周以上且一月以内由学生处处长核准,一个月以上知会教务处由主管院领导核准,逢考试期间请假,应于考试前会教务处核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学期注册期间须经教务处核准后可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请假的几项规定:
(一)请假证件如有伪造者,依本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二)请假人原则上需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
(三)请假未经批准,即不参加上课、集会等活动者,以无故旷课论处。节假日回家不能正常返校者,由家长来函来电请假,返校后补假。
(四)开学或节假日应返校时,若遇不可预期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准予电话请假。
(五)准假后,如不能如期销假者,应先出具证明,申请续假。续假者应于假满回校后之当日亲至辅导员处补填请假证,以备查考。
(六)在准假期限内,如提前返校,应即持核准请假证,找辅导员提前销假。
(七)全校大型集会或节日前需请假者,除按在正常手续办理外,需经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核准。
(八)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之前后日,非因公及重病,不得请假。
第八条 学生缺席处理规定:
(一) 校内、分院、班级集会缺席按旷课两节计,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未经请假无故旷课1天按5学时计算,学生旷课处理依《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二)未准假外宿者,依《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缺席情形由辅导员记录在《生活辅导记录簿》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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